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加强学术民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设立无锡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无锡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无锡城市学院教学科研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院长领导下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学科研人员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院科学研究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从各学科带头人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推选,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院长聘任。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从教学一线聘任相关优秀骨干教师担任委员。期间,因学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对成员作适当调整和增补。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健康;(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院,其增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负责确定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主持召开会议,裁决有关争议事项,审定发布会议纪要。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秘书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表决,获得实际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提供新设专业的论证与咨询。
第十一条 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评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研究课题指南,指导拟定科研工作政策和重点课题设置。
第十三条 评审、推荐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各类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
第十四条 推荐各类学术名誉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十五条 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对主任负责,主任对院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否召开会议,会议议题、日期、地点等,均由主任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院属各单位可以申请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但都须向秘书提交会议申报,报告召开会议的原因和议题,经主任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由学术委员会秘书提前发布文字通知和有关材料。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认真阅读,做好与会准备并按时到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会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采用会议评议、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实际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评议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讨论本人或涉及本人有关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未正式发布前均不得对外泄漏,有关讨论过程以及涉及的人和事,均不得泄漏。违反者均将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形成会议纪要发至各委员,并以纪要或学院文件等形式予以发布。
第二十九条 每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